为加强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帐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化服务的主管单位,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隶属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信息化发展科,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规章的制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工作。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日常业务包括: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解挂、解冻、帐户查询;商户设立申请的受理、设备调拨;系统的日常监控等。校园卡管理中心各校区日常业务受理点只办理补卡、解挂、解冻、帐户查询等普通业务。
第三条 财务处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持卡人帐户清算、销户和商户结算工作。
第四条 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校园卡的现金充值业务。
第五条 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六条 校园卡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普通卡及消费卡等三种。
第八条 正式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为:正式在编、离退休、通过学校人才中心以人才派遣方式进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册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国际交流生(按照校际交流协议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每位正式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正式卡。
第九条 普通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为:除上述人员之外的所有非短期在校人员。每位普通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普通卡。
第十条 消费卡为非实名制卡,不记名、不挂失,不限适用范围。对于短期来校(含进修、实习等)人员,原则上只能申办消费卡。每位持卡人持有消费卡的数量不限。
第十一条 正式卡的背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工号或学号、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圈存转帐、图书借阅等功能。正式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
第十二条 普通卡的背面不印制持卡人的基本信息。普通卡的基本功能为校内商户消费。普通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其开通权限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办法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消费卡仅具有在校内商户消费的功能。
第十四条 正式卡的有效期设置。教职工持卡人的卡片按35年有效期设置;超过有效期后,持卡人本人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每次延长以5年为限。学生持卡人的卡片有效期按学生的正常毕业年月设置(本专科生为毕业当年的7月31日,春季入学研究生为毕业当年的6月30日,秋季入学研究生为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因学制变更需延长卡片有效期的,持卡人本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普通卡的有效期设置。普通卡的有效期参照持卡人的聘用年份或学生的学制设置,一般以5年为限。普通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本人可持聘用单位的延聘证明或学制延长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消费卡的有效期设置。消费卡的有效期为2年。消费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可持聘用单位的延聘证明或学制延长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和补卡
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正式卡时,须由申请人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领。
第十八条 首次申办普通卡须由聘用单位、办学单位等统一办理,校园卡管理中心不受理个人办理普通卡的申请。申办普通卡的具体办法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消费卡的申办方式与普通卡相同(见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正式卡或普通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校园卡系统提供的24小时语音电话、圈存查询一体机等自助方式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消费卡为非实名制卡,遗失后不能挂失。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各校区日常业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各校区日常业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正式卡或普通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各校区日常业务受理点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补办正式卡或普通卡后,持卡人仍可继续使用校园卡系统中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消费卡遗失或损坏后不能直接补办,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不能找回。符合办理范围的持卡人须按消费卡办理方式重新办理新卡。
第四章 校园卡收费标准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正式卡持卡人申领的首张正式卡由学校免费发放。
第二十六条 申办普通卡或消费卡者须缴纳制卡工本费30元/每张。
第二十七条 普通卡或消费卡持卡人在校内餐饮类商户消费时,校园卡系统将在其消费额的基础上另行收取一定比例的搭伙费和能源费(具体比例由学校另行规定和调整)。该搭伙费和能源费为校园卡系统为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代收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普通卡或消费卡持卡人在校内水控类商户(浴室、开水房等)消费时,校园卡系统将按照正式卡的收费标准予以加倍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正式卡、普通卡时,持卡人应缴纳制卡工本费30元/每张。
第三十条 正式卡持卡人因出国、退学等原因中途终止学业、研究生毕业、国际交流生离校、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办理相应功能的关闭手续,之后再到学校财务结算中心办理校园卡系统帐户内剩余资金的清算及账户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其提供账务查询,该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持有正式卡的本专科生毕业后,校园卡管理中心将会同学校财务结算中心关闭该批校园卡的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对该批校园卡对应的校园卡系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通过银行系统划转到学校发放给学生个人的银行卡帐户内;同时,对相应的校园卡系统内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统一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相应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该批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普通卡或消费卡持有人如不再继续使用校园卡、或所持有的校园卡因超过有效期且不符合延长有效期条件导致其校园卡已不能继续使用,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学校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帐户清算及销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已销户的持卡人,如需重新办理校园卡,其各项收费按新卡申办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帐户对帐不平需调帐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个人帐户的调帐处理(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补缴款、向持卡人补款)。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帐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财务处批准后实施对接。
第三十六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校园卡管理中心另行商议。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均应遵守《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三十八条 除校内机构设立的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等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免费提供外,其它商户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原则上由商户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校园卡管理中心另行商议。
第三十九条 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四十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当发生网络故障时,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及时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报修,以确保通过及时抢修排除网络故障;禁止商户擅自采用脱网模式使用POS机,以免消费流水无法自动上传导致的卡库不平及持卡人的挂失信息无法及时下发导致的挂失卡资金被盗用的现象发生。在必要时,校园卡管理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商户的管理部门可自行与财务结算中心商定结算周期。
第四十三条 商户结算时,应同时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千分之五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为校园卡系统设立卡片工本费和系统管理费专用帐户。卡片工本费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新卡的采购、发放和发售等;系统管理费帐户资金主要用于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的开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换等。专用帐户资金的使用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另行拟订。
第四十五条 各类商户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POS机。持卡人消费时如因使用不规范导致POS机报警,商户收银人员应当场追回持卡人,并将其校园卡重新放置于POS机上自动完成写卡程序;在已追回持卡人的情况下,商户收银人员严禁按POS机的“清零”键取消上笔操作,以免重复收取消费款。当因系统等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帐户的调帐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对于违反POS机使用规范、多次发生持卡人被重复扣款的商户,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持卡人的相应消费款作“退一赔一”处理(将两笔消费款全部退还给持卡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的超级管理员、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学校财务结算人员、后勤集团饮食中心现金充值业务人员等校园卡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每日的对帐日结,按照《常规业务处理流程》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校园卡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